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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驾车撞伤自己 保险赔吗?
 
发布时间:2014.10.04 新闻来源:机动车检测网 浏览次数:
 

在每年全国各地的数十万起交通事故中,总有一些事故的成因与后果让人觉得莫名其妙,其中就包括司机所驾车辆撞伤司机本人的。去年在顺义区就发生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客车司机所驾车辆碾轧了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今天,顺义法院给出答案:司机并非第三人,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

  蹊跷

  客车碾轧本车司机

  事发于2013年1月14日,在顺义区一交叉路口,公交司机邵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他过十字路口时,正好有辆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辆车撞在一起。据邵某事后介绍,车辆相撞时,正好他所驾客车司机位的安全带损坏不能使用,致使邵某从车中甩出,被自己驾驶的客车碾轧致伤。

  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邵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事故中另一辆车的贾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车辆碾轧本车司机的事儿,在北京还曾发生过一起。2011年8月30日午夜,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承高速进京方向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一辆在应急车道内行驶的货车相撞,刘某从驾驶室前风挡玻璃甩出车外,摔在车道内,此时牵引车仍在向前惯性行驶,刘某被牵引车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无一例外,类似的交通事故均会引发争议:到底应该把司机定位于责任方,还是第三者?而客车司机邵某认为虽然是自己开的车,但是在被撞时,相对客车来说他已经是第三者了,因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争议

  司机角色是否可变动?

  经鉴定,邵某已构成残疾,此次事故对他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邵某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他被甩出本车并被本车轧伤,相对本车来说应当是第三人,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所承保的保险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占70%,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赔偿,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比例赔偿。此外,他也要求对方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保险公司提出两点异议。首先是邵某是否被客车碾轧。交警在调查此事故后,并未在事故认定书中对此予以确认。而法院综合双方证据及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原告本身的伤情,对邵某被客车碾轧的事实予以确认。

  其次,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保险法》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同一人在同一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的致害方角色不能变化,只能和第三者处于对立面。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邵某作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致害方,其角色并非第三者,而只能是被保险人。

  判决

  司机并非事故第三人

  顺义法院民三庭法官朱建娜介绍说,邵某作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得主张“自己赔自己”。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司机在发生事故后甩没甩出车外而有所变化。

  “如果司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法官表示,本案中,邵某对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法院认为不应将邵某视为客车的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也不应对邵某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事故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另一方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某9231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某1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某15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邵某4万余元。

  相关链接

  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非完全相同。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司机停车后未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被自己的车挤死在墙上。该院认为司机停车后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其已非车上人员,该院判决张某就是“第三者”,保险公司被判赔偿31万元

  而在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司机也是没拉手刹被自己的车撞死,法院判决认为,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的死亡,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驾驶员是被保险人,并非第三者,保险公司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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