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power-driven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3.4
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4.1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1,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2。
4.2 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进行检验时,其检验项目应覆盖表1(包括附录A和附录B,下同)和表2(包括附录A和附录C)规定的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4.3 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排放、制动、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轮偏和底盘输出功率为否决项,其余为建议维护项。人工检查项目的项目属性见附录B的表B.1、表B.2、表B.3和附录C的表C.1的“项目属性”栏。
4.4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确定。
4.5 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另行制定。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
检验方式 |
检 验 项 目 |
备 注 |
车辆唯一性认定 |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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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查询 |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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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外检验 |
车辆外观检查 |
①车身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发动机舱;④驾驶室(区);⑤发动机运转状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⑨其它。 |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B的表B.1。 |
底盘动态检验 |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制动系;④仪表和指示器。 |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B的表B.2。 |
线内检验 |
车 速b |
车速表指示误差。 |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 |
排 放c |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系数λ。
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或滤纸式烟度值(对2001年9月30日及该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
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
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试仅对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进行。
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测量时,检验项目另行确定。 |
制 动d
(含轮重) |
①轮重;②左、右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制动协调时间;⑤车轮阻滞力;⑥驻车制动力。 |
制动协调时间(④)在用滚筒式制动检验台检验时不要求;车轮阻滞力(⑤)仅对汽车要求。 |
侧 滑 |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 |
前照灯 |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
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要求。 |
车辆底盘 |
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行驶系;④制动系;⑤电器线路;⑥底盘其它部件。 |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B的表B.3。 |
功 率 |
底盘输出功率。 |
仅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要求。 |
路试检验 |
行车制动 |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的车辆及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车辆进行。 |
驻车制动 |
驻车制动性能。 |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续
检验方式 |
检 验 项 目 |
备 注 |
路试检验 |
车 速 |
车速表指示误差。 |
仅在相关管理部门有要求时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进行。 |
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 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不进行;
c 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d 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检验,应路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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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
检验方式 |
检 验 项 目 |
备 注 |
车辆唯一性认定 |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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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查询 |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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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外
检验 |
外观检查 |
①车辆外观;②发动机运转状况;③照明和信号装置;④安全防护装置;⑤电器线路;⑥其它部件。 |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
动态检验 |
①转向系;②离合器;③变速器;④传动装置;⑤制动系。 |
具体检验项目见附录C。 |
线内
检验 |
车 速 |
车速表指示误差。 |
仅对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车辆要求。 |
排 放b |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法排气污染物:
CO、HC的体积分数。
2、三轮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
滤纸式烟度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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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动
(含轮重) |
①轮重;②各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驻车制动力。 |
③、④仅对三轮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要求。 |
轮 偏 |
前后轮中心平面偏差。 |
仅对二轮机动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要求。 |
前照灯 |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查;对其它机动车,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 |
下部检查 |
①车架;②电器线路固定;③相关部件。 |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续
检验方式 |
检 验 项 目 |
备 注 |
路试检验 |
行车制动 |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 |
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或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三轮机动车进行。 |
驻车制动 |
驻车制动性能。 |
a 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是指机动车已认证(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以及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详见附录A);
b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
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1所示流程适当加以调整。
图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图
5.2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5.2.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2.2 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6 车辆唯一性认定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车辆唯一性认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车辆底盘检查进行。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长度测量工具(钢卷尺、钢直尺等)、铅锤、照明器具及称重设备。
6.1 注册登记检验
6.1.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A),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下同)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
6.1.2 异常情形的处理
6.1.2.1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如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相关证明、凭证记载不一致的)或非法拼装嫌疑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6.1.2.2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后悬及整备质量、核载、比功率等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的数据不一致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进口机动车除外)等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2 在用车检验
6.2.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确认是否与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及其它相关资料一致;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同时,还应检查送检机动车是否具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
6.2.2 异常情形的处理
6.2.2.1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一致,或者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者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时,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车主需将车辆恢复原状后才能再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2.2.2 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此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立即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7 联网查询
7.1 应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7.2 对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根据交通事故时送检机动车的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确定需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7.3 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送检机动车,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简要说明情况,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 线外检验
8.1 车辆外观检查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发动机运转状况”项目除外)。
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
8.1.1 车身外观
8.1.1.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a)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
b) 风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
c) 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d)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e) 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
f)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g) 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是否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注: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牌号的车辆类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广时,应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车辆类型检查车辆是否喷涂了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h)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
i) 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8.1.1.2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3C标志并检查以下各项:
a) 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b) 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c)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是否设置了规定数量和类型的后视镜,其它机动车是否在左右至少各设置有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是否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
d)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设置了前保险杠;
e)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是否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8.1.2 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8.1.2.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
b) 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是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c) 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
d)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显差异;
e)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是否有闪烁的情形;
f)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g)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
h)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8.1.2.2 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8.1.2.3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颜色、宽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8.1.2.4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检查其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白色单元上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8.1.3 发动机舱
8.1.3.1 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检查目视可见的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蓄电池桩头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检查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
对于使用液压制动(含液压传动离合)的汽车,目视检查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有无泄漏。
注:自1999年7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且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该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8.1.3.2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舱,还应检查车辆产品标牌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8.1.4 驾驶室(区)
8.1.4.1 记录里程表读数,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门锁及门铰链是否完好;
b) 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
c) 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70%(必要时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d) 刮水器、洗涤器能否正常工作;
e) 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显示;
f) 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
8.1.4.2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
a)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c) 对乘用车和货运机动车,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乘坐人数是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明、凭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d) 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行驶记录仪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e)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8.1.5 发动机运转状况
检查发动机能否正常起动;起动发动机,检查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否回至怠速状态和有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8.1.6 客车内部
8.1.6.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是否牢固;
b) 车厢灯、门灯能否正常工作;
c) 客车地板密封是否良好,车内行李架的安装是否牢固;
d) 客车配备的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固定可靠;
e)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全出口处标注的“安全出口”字样是否完好,车内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用于击碎安全出口玻璃的专用手锤,安全门是否锁止可靠及能否正常开启。
f) 卧铺客车每个铺位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前面护栏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规定应安装安全带的座椅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
8.1.6.2 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8.1.7 底盘件
8.1.7.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a) 燃料箱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箱盖是否完好;
b) 挡泥板、牵引钩是否完好;
c) 蓄电池、蓄电池架的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d) 贮气筒排污阀功能是否有效;
e) 钢板弹簧的形式、片数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裂纹和断片,安装是否紧固;
f) 200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其装备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货车列车的牵引车和挂车之间是否装备了有效的侧面防护装置;
g) 汽车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是否连接可靠且装有防止车辆行驶中脱开的安全装置。
8.1.7.2 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货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防护范围和前缘形式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离地高度、宽度、横截面宽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检查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强度是否具有明显不足的情形。
8.1.8 车轮
8.1.8.1 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或量具测量:
a) 同轴两侧是否装用同一型号、规格轮胎;
b) 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及胎冠花纹深度、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乘用车轮胎的胎面磨损标志是否已可见;
c) 轮胎的胎面、胎壁有无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d) 轮胎螺栓、半轴螺栓是否齐全、紧固。
8.1.8.2 若送检机动车装用轮胎的型号、速度级别不符合规定,或所装用轮胎的胎面、胎壁和胎冠花纹深度不符合规定,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应要求送检人换装符合规定的轮胎复检。若送检机动车轮胎气压不符合规定,应要求送检人将轮胎气压调整到规定气压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8.1.8.3 注册登记检验时,对2004年10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小规格备胎的乘用车,检查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是否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及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是否有中文。
8.2 底盘动态检验
起步并行驶一段距离,检验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底盘动态检验可结合其他检验方式进行。
8.2.1 转向系
检查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及行驶时转向是否沉重,必要时应用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检测仪检测;行驶时检查车辆是否具有自动回正能力及保持直线行驶的能力。
8.2.2 传动系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检查:
a) 离合器接合是否平稳,有无异响、打滑、抖动、沉重、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b) 变速器倒档能否锁止,换档是否正常,有无异响;
c) 传动轴/链有无异响、抖动;驱动桥的主减速器和差速器有无异响。
8.2.3 制动系
以20km/h左右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初步掌握车辆制动协调时间、释放时间和有无跑偏现象。对气压制动汽车,踩下并放松制动踏板若干次,使制动气压下降至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检查低气压报警装置是否报警;对装用弹簧储能制动器的车辆,报警后起步行驶,检查在低气压时弹簧储能制动器自锁装置是否有效。
对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总质量大于16000kg允许挂接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的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检查其装备的防抱制动装置自检功能是否正常。
8.2.4 仪表和指示器
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检验员应注意观察车辆配备的各种仪表和指示器是否有异常情形。
8.3 发现否决项不合格时的处理
检验出现否决项不合格的情形时,检验员应继续进行其他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不合格项不会影响仪器设备检验结果的,还应进行线内检验。
8.4 发现其它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情形时的处理
在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有其它不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如: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没有中文;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按规定装备三角警告牌,或装备的三角警告牌在车上未妥善放置;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未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或装备的装置布局不合理、固定不可靠等),检验员应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备注栏内记录不符合现象。
9 线内检验
机动车上线检验前,应对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检查,保证其工作正常。
9.1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9.1.1 检验设备的选择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
9.1.2 检验程序
a)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上检验台,驱动轮停放在测速滚筒上;
b) 降下举升器或放松滚筒锁止机构,必要时在非驱动轮前部加止动块(前轮驱动车使用驻车制动);
c) 当车速表指示40km/h时,测取实际车速,检验结束;
d) 升起举升器或锁止滚筒,将车辆驶出检验台。
9.1.3 注意事项
a) 测速时车辆前、后方及驱动轮两旁不准站立人员;
b) 检验结束后,检验员不可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使滚筒停止转动;
c) 对于不能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的车辆,应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9.2 排气污染物测量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9.3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
9.3.1 检验设备的选择
a) 机动车制动性能的检验宜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进行,对于前轴驱动的乘用车,更宜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测试。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时,制动检验台的电气系统应能分别控制左右两组滚筒停机以测得左、右车轮的最大制动力。
b) 对于部分无法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检测的车辆(如全时四轮驱动车辆、多轴半挂车等),应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平板制动检验台能检验时,可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9.3.2 检验前准备
a) 制动检验台滚筒(或平板)表面应清洁,没有异物及油污;
b) 检验辅助器具应齐全;
c) 气压制动的车辆,贮气筒压力应能保证该车各轴制动力测试完毕时,气压仍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d) 液压制动的车辆,根据需要将踏板力计装在制动踏板上。
9.3.3 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验
a) 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各轴依次停放在轮重仪上,并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停放,分别测出静态轮荷(轮重、制动分列式);
b) 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轮停放在滚筒上,变速器置于空档;
c) 起动滚筒电机,在2s后开始采样并保持足够的采样时间(5s),测取采样过程的平均值作为阻滞力。按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轮的阻滞力百分比;
d) 检验员按显示屏指示在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逐渐踩到底(对气压制动车辆)或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得左、右车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及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并依次测试各车轴;对驻车制动轴,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按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力百分比;
e) 制动检验时,如果被测试车轮在滚筒上抱死,但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应采用f)或g)方法进行检验;
f) 在车辆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在设备额定载荷以内,附加质量或作用力应在该轴左右车轮之间对称作用,不计入轴荷)。为防止被检车辆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后移,可在非测试车轮后方垫三角垫块或采取整车牵引的方法;
g)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力或按标准规定的路试方法检验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
h) 台试检验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合格,但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点制动时车辆无明显跑偏现象的,应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方法检验。
9.3.4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a) 检验员将被检车辆以5km/h~10km/h的速度(或制动检验台生产厂家推荐的速度)滑行,置变速器于空档后(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档),正直平稳驶上平板;
b) 当被测试车轮均驶上平板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得各车轮的轮荷(对乘用车应为动态轮荷)、阻滞力、最大轮制动力等数值,按照附录D.2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等指标;
c) 重新起动车辆,待车辆驻车制动轴驶上平板时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按照附录D.2规定计算驻车制动力百分比;
d) 车辆制动停止时如被测试车轮已离开平板,则此次制动测试无效,应重新测试;
e) 对制动反应迟缓的车辆,必要时应连接踏板开关信号,检验车辆制动协调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9.4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9.4.1 检验设备的选择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检验应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侧滑检验台宜具有轮胎侧向力释放功能。
9.4.2 检验程序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检验台,并使转向轮处于正中位置,在驱动状态以不高于5km/h的车速平稳通过侧滑检验台,读取最大示值。
9.4.3 注意事项
a) 车辆通过侧滑检验台时,不得转动方向盘;
b) 不得在侧滑检验台上制动或停车;
c) 应保持侧滑检验台滑板下部的清洁,防止锈蚀或阻滞。
9.5 前照灯检验
9.5.1 检验设备的选择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及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测量应使用具备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功能的前照灯检测仪。
9.5.2 检验前仪器及车辆准备
a) 检测仪受光面应清洁;
b) 对手动式前照灯检测仪应检查其电池电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c) 轨道内应无杂物,使仪器移动轻便;
d) 前照灯应清洁。
9.5.3 检验方法
用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检验时:
a) 车辆沿引导线居中行驶至规定的检测距离处停止,车辆的纵向轴线应与引导线平行,如不平行,车辆应重新停放,或采用车辆摆正装置进行拨正;
b) 置变速器于空档,车辆电源处于充电状态,开启前照灯远光灯;
c) 给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发出启动测量的指令,仪器自动搜寻被检前照灯,并测量其远光发光强度及远光照射位置偏移值;
注: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偏移值检验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进行;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是指手工或通过使用专用工具能够在不影响近光光束照射角度的情况下调整远光光束照射角度的前照灯,通常情况下远近光束一体的前照灯其远光光束照射角度不能单独进行调整。
d) 被检前照灯转换为近光光束,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自动检测其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照射位置偏移值;
e) 按上述c)、d)步骤完成车辆所有前照灯的检测;
f) 在对并列的前照灯(四灯制前照灯)进行检验时,应将与受检灯相邻的灯遮蔽。
用手动式前照灯检测仪检验时,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9.6 底盘输出功率测试
9.6.1 检验设备的选择
底盘输出功率测试应在汽车底盘测功机上进行。
9.6.2 测试前仪器及车辆准备
测试时发动机冷却水和润滑油温度应达到汽车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热状态。
9.6.3 测试程序
a) 将待检汽车驱动轮置于底盘测功机滚筒上,举升器下降,做好安全防护;
b) 关闭空调系统等非汽车运行所必须的耗能装置,启动汽车。手动档汽车逐步加速并换至直接 档,使汽车以直接档的最低车速稳定运转;自动挡汽车挂正常行车挡起步;
c) 将油门踏板踩到底,扫描最大功率点(设最大功率点速度为VP) ;
d) 设定测功机按速度VP 进行定速测功;
e) 待汽车速度在设定的检测速度VP下稳定5s后,记录仪表显示不少于3s内的汽车底盘输出功率值平均值;在读数期间,实际检测速度与设定检测速度的允差为±0.5km/h;
g) 测试结束,车辆停车,举升器上升,车辆驶离。
9.6.4 注意事项
a) 测试时车辆前方及驱动轮两旁不准站立人员。
b) 在底盘测功机滚筒高速旋转时,不得在底盘测功机上急踩制动。
c) 如对同一辆车连续重复测试,应用风机对准发动机部位吹风散热。
9.7 车辆底盘检查
9.7.1 待检车辆准备
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发动机停止运转。
9.7.2 转向系检查
由驾驶室操作人员配合来回转动方向盘,检查转向器固定情况(宜使用汽车悬架转向系间隙检查仪);检查转向机构各部件紧固、锁止、限位情况,检查在转向过程中有无干涉或摩擦痕迹/现象,检查各机件有无损伤和横、直拉杆是否有拼焊情况。
注: 检查各部件有无损伤、管线是否固定时应使用专用手锤,以下9.7.3—9.7.7同。
9.7.3 传动系检查
a) 检查变速器及分动器支架连接是否可靠;
b) 检查传动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传动轴、万向节安装是否正确及中间轴承及支架有无裂纹和松旷现象;检查有无漏油现象。
9.7.4 行驶系检查
a) 检查钢板吊耳及销有无松旷;中心螺栓、U形螺栓是否紧固;检查有无车桥移位现象(必要时用卷尺测量左、右侧轴距差值);
b) 检查车架纵梁、横梁有无变形、损伤,铆钉、螺栓有无缺少或松动;
c) 检查车桥与悬架之间的拉杆和导杆有无松旷和移位,检查减震器有无漏油。
9.7.5 制动系检查
a) 检查制动系部件有无擅自改动;
b) 检查制动主缸、轮缸、制动管路等有无漏气、漏油,制动软管有无老化;
c) 检查制动系管路与其他部件有无摩擦和固定松动现象。
9.7.6 电器线路检查
检查电器导线是否布置整齐、捆扎成束、固定卡紧及线路有无破损现象;检查接头是否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是否装设绝缘套管。
9.7.7 底盘其它部件检查
a) 检查发动机的固定是否可靠;
b) 检查排气管、消声器是否完好,固定是否可靠;排气管口指向是否符合要求;
c) 检查燃料箱、燃料管路是否固定可靠;燃料管路与其他部件有无碰擦及软管有无明显老化现象。
10 路试检验
10.1 行车制动
10.1.1 路试制动性能检验应在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的硬实、清洁、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车辆变速器应置于空档。
10.1.2 对于无法上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及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的车辆,用制动距离或者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判定制动性能。必要时应安装踏板力计,检查达到规定制动效能时的制动踏板力是否符合标准。
10.1.3 在试验路面上,按照GB 7258划出规定的试车道的边线,被测车辆沿着试车道的中线行驶。使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进行测试时,行驶至规定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并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当使用第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仪进行测试时,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车辆的制动距离和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
10.1.4 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对于乘用车及其它总质量不大于4500kg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20km/h,急踩制动后测取MFDD及制动协调时间。
10.2 驻车制动
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附着系数不小于0.7(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的坡道上,按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5min,检验车辆的驻车制动是否符合要求。
10.3 车速表指示误差
对全时四驱车辆、具有驱动防滑控制功能的车辆等无法上线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可采用第五轮仪等仪器进行路试检验。
11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
11.1 线外检验
11.1.1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时,应注意检查二、三轮机动车的前、后减振器、转向上下联板和方向把是否有变形和裂损,左右后视镜是否齐全有效,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和挡泥板是否齐全、牢固可靠;对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还应检查货箱前部是否安装有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 800 mm的安全架,并确认安全架的强度是否明显不符合要求。外观检查的其它项目参照 8.1.1 进行。
11.1.2 动态检验
车辆静止时,检验员左右转动方向把检验转向轮转动是否灵活,有无发卡和松旷现象;起步并行驶一段距离,检查离合器、变速器换档、转向、油门操纵是否正常;运行中检查传动轴/链有无异响、明显松旷现象;车速在15km/h左右时,检验制动是否正常,检查是否有漏油及操纵发卡现象。
11.2 线内检验
11.2.1 车速表指示误差
摩托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轻便摩托车应进行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检验方法如下:
a) 将车辆被测试车轮推上车速表检验台的前、后滚筒之间;
b) 扶正方向把,启动夹紧装置夹紧非测试车轮,使被测车轮尽可能与滚筒成垂直状态;
c) 启动电机逐渐加速,当车辆速度表指示值达到规定的检测速度(30km/h)时,读取车速表检验台的数值,数值在23.6km/h~30km/h时为合格;
d) 检测完毕,关闭电机,松开车轮夹紧装置,将车辆推下车速表检验台。
11.2.2 排气污染物测量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11.2.3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
参照 9.3 进行。
11.2.4 轮偏检验
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及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进行轮偏检验:
a) 将被检机动车推行至轮偏检测仪,并使前、后轮分别处于相应的前、后夹紧装置的中间位置;
b) 使摩托车处于直线行驶的状态,轻扶方向把,启动车轮夹紧装置;
c) 测取前、后轮偏移量数值(mm);
d) 测试结束后,松开前、后轮夹紧装置,把被检机动车推下轮偏检测仪。
11.2.5 前照灯检验
a) 将车辆停止在规定的位置;
b) 保持前照灯正对检测仪,有夹紧装置的将车轮夹紧;
c) 开启前照灯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车辆应处于充电状态(档位置于空档,无级变速的车辆应实施制动);
d)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记录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对装用两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的机动车,还应记录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偏移值,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则还应记录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偏移值。
11.2.6 下部检查
检查二、三轮机动车的车架有无明显的变形、损伤;检查电器线路固定是否完好、有效;检查排气管、消声器、燃料箱及燃料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
下部检查宜与外观检查同步进行。
12 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12.1 全自动检测线各检测设备的检验数据应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传输、存储及判断,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检查、路试等工位的检验员应根据车辆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按照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检查等工位的不合格项目及路试、线内仪器设备检验项目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应打印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
12.2 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数据应认真分析,根据检验类型(注册登记检验、在用车检验等)对检验结果逐项确认并签注整车检验评判结论,评判结论分为合格、合格(建议维护)、不合格三类:
12.2.1 送检机动车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评判结论为合格。
12.2.2 送检机动车检验项目中,所有否决项的检验结果均合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议维护项小于等于6项的,评判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12.2.3 送检机动车检验项目中,有任一否决项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议维护项多于6项的,评判结果为不合格。
12.2.4 项目数对人工检验项目按附录E、附录G编号计算,一个编号对应的项目包括多项检查内容时,有任一项检查内容不合格则该项目不合格;对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建议维护项按4项计算,分别为:前照灯远光偏移、前照灯近光偏移、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12.3 发现异常情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发现误判或对检验结果有质疑时应重新检验。
12.4 检验报告评判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时,送检人应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签字。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调修建议维护项目。
12.5 人工检验记录单格式见附录E和附录G,《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F和附录H。
13 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
13.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完毕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13.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人工检验记录单(含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副本(纸质或电子档案)等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
⑺ 欧盟指令《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roadworthiness test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96/96/EC)
⑿ Vermont periodic inspection manual》(TA-VN-112 03/01 INTERNET CAL Reprinted:March 2001)